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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群租房收“天价”物业费,法院判这10多万不用交了! - 凤凰网房产哈尔滨
在南京市亚东城小区,物业费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.25元交纳。为了整治群租房,2014年8月30日,小区的东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,针对群租房作出补充规定,要求群租房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收取物业费 -来自凤凰新闻客户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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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群租房收“天价”物业费,法院判这10多万不用交了!

现代快报网
2018-12-10 09:59

在南京市亚东城小区,物业费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 1.25 元交纳。为了整治群租房,2014 年 8 月 30 日,小区的东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,针对群租房作出补充规定,要求群租房按每月每平方米 30 元收取物业费。而亚东城东区共有 2040 户业主,涉及"群租"的有 40 户。也就是说,即使群租户全部投反对票,也不能影响决议的通过。

业主老刘自 2012 年起将房子租给小孙,随后房子又被小孙改成群租房,而小孙却一直按照 1.25 元这个标准来交物业费。物业公司将老刘和小孙告上法庭,索赔 10 万余元以及违约金、律师费。近日,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,驳回物业公司的诉求。

为了整治群租房 一次"不公平"的表决

2012 年 11 月 , 亚东城东区业主委员会(甲方)与亚东物业管理公司(乙方)签订物业服务合同,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对亚东城东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,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;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 1.25 元,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。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, 按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。

2014 年 8 月 30 日,亚东城东区业主委员会作出补充规定,载明:经亚东城东区全体业主表决通过,规定群租房和住改商用房屋按每月每平方米 30 元收取物业费。物业公司仍按 1.25 元标准作为收入,其余部分在扣除税金、诉讼等实现债权费用后由业主委员会决定,限用于小区的公共设施更新改造,该规定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。

值得一提的是,2014 年,亚东城东区共有 2040 户业主,涉及"群租"的有 40 户。从 2014 年 6 月开始,东区业委会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,经小区超过一半的业主表决(含 2 户群租户,但不包括老刘),通过了上面的补充规定。这意味着,即使群租户全部投反对票,也不能影响决议的通过。

物业公司索赔物业费和违约金

老刘是小区某房屋的业主,2012 年 11 月 22 日起,他将房屋出租给小孙至今。小孙承租后将房屋进行了改造,并分租给多人居住。小孙按照每月每平方米 1.25 元标准,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一直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。

记者来到现场查看了涉案房屋,发现原本 3 个房间,小孙将客厅隔成 2 个房间,厨房改造成住房,共有 6 个房间对外出租,房屋内共安装了 6 块电表。

物业公司认为,业主擅自将房屋作为群租房对外出租,安全隐患极大。同时,也增加了公共设施的损耗和物业的管理负担,对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也产生了极大影响,要求业主和二房东承担连带责任,索赔物业费 10 万余元和违约金(以 10 万余元为基数,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)以及律师费 5000 元。

房东和房主均认为不该交这个钱

老刘委托自己的亲戚前来参与庭审,作为房东,他连连叫冤。他表示自己只是将房屋租给小孙,每个月定时收租金。自己常年不在南京,从来没回来看过房子,一开始以为租给两三户人家,后来才知道房子被改成 6 户出租,自己也非常震惊。这笔费用不应该由他来交。"如果群租扰民,可以协调。为什么不事先通知到我们?我们作为业主应当有由知情权。"

而小孙则没有来到庭审现场,也没有委托他人前来。据悉,法院在庭审前和小孙沟通,小孙提出自己不是房屋的实际住户,而且已经按照每平方米 1.25 元的标准来交清物业费,不认可每平方米 30 元的标准。

法院认为,物业公司要求按照 30 元 / 平方米 / 月标准交纳的费用中,物业公司作为收入的 1.25 元 / 平方米 / 月,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费,超出部分 28.75 元 / 平方米 / 月,实际上是业主大会决议收取的,该费用实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,不应属于物业服务费范畴。

法院肯定了业委会对"群租"户收取超出原定物业服务费的额外费用的初衷,但自治权的行使必须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,且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,不得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由,侵犯个体合法权益。法院认为,2014 年亚东城东区共有 2040 户业主,而"群租"户只有 40 户,仅占全体业主的 2%,相较占比较少的"群租"户来说,即使全部投反对票,也不能影响决议的通过。且决议收取少部分业主公共服务费,在业主并非自愿的情况下,实质上是对他们不动产财产处分权的限制,并增加了该部分业主不动产财务负担。因此,对群租户收取公共服务费的规定,没有法律依据,属于无效条款。小孙已按照原有的物业费标准交纳了物业费,因此物业公司的诉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法院经审理后判决,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。(文中当事人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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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租房 生活 业主 【责编】 李田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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